第三十三条

有效

道路停车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公示牌,并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公示牌应当明示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是否收费等内容,收费的停车位还应当公示收费主体名称、收费项目、收费依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