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位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道路停车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公示牌,并确保设施整洁、完好。公示牌应当明示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是否收费等内容,收费的停车位还应当公示收费主体名称、收费项目、收费依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