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位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道路内设置停车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人行道上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二)在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保证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净宽小于三米的道路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