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道路内设置停车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行道上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保证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净宽小于三米的道路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