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车行道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

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制定人行道非机动车(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的标准,城区市政园林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人行道非机动车(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设置道路停车位、停车指示标志以及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位区域进行停车。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