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共享停车服务管理制度,与停车位提供者和停放者约定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并按照要求将停车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上传至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保障停车服务信息安全,不得利用停车服务信息非法牟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