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共享停车服务管理制度,与停车位提供者和停放者约定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并按照要求将停车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上传至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保障停车服务信息安全,不得利用停车服务信息非法牟利。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