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管理规约中可以对车辆停车管理进行约定,明确车辆违规停放的处理等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管理规约编制的指导。

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明确约定车辆停车管理以及车辆违规停放处理措施等内容。

占用居住小区内消防通道或者占用管理规约中明确禁止停车的公共通道违规停放车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有关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