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