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居住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位,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法占用绿化用地;(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三)不得占用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四)不得妨碍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