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边角空地等地块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利用暂未开发利用的已出让或者划拨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由土地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先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也可以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设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