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利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场地的地下空间资源和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后,提出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