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引导公众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