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城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位的前提下,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公共停车场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收地价款;

(四)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