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停车位的具体配建指标,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纳入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就停车场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