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停车位标线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对停车位实施编号管理;
(二)停车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的,道闸与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消防、防尘降噪等设施;
(四)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辆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五)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或者按照有关要求建设生态停车场;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配置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七)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并配置必要的防尘降噪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