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园林部门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车辆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