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园林部门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车辆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