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
(一)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与经营性用地一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地;
(三)利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地方式。
纳入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公共汽车停车场,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单独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场的产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