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