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标识,或者刻划、涂污、损坏红色物质资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