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二)擅自修缮、修复红色物质资源,明显改变原状的;(三)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四)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活动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