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建设文明家庭方面,遵守下列规范:(一)培育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和睦等良好的家教家风;(二)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及依法应受到监护的其他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得纵容子女不良行为;(四)其他建设文明家庭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