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建设文明家庭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培育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和睦等良好的家教家风;

(二)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及依法应受到监护的其他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得纵容子女不良行为;

(四)其他建设文明家庭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