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建设文明校园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教育主管部门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立健全校园文明公约;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尊重爱护学生;

(三)不得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四)预防学生欺凌,建设安全校园;

(五)其他建设文明校园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