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中,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审议意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监督重点,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按要求整改落实,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