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主体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