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提供便利。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投诉、举报的,应当为其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