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层级监督和属地监督。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监督或者指定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同一监督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