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府督查工作,建立分工合作、人员培训与交流、结果互认、线索移送等方面衔接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