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