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