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进行分析、研究,针对问题和原因,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要求及时整改。

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反映的行政执法中突出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范围,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情况,并按规定公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