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被监督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审查。

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备案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