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报制度。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用发文、会议等方式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并可以对其负责人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