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等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