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普遍性、重点性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和培训考试情况;
(五)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综合执法情况;
(六)依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能力建设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七)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