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九)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性权益和经营自主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情况;

(十)文明执法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