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主体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