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