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主体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