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要求及理由;

(二)询间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规劝疏导当事人,组织商定和解协议。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即时就地调解。

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由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