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二)询间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三)规劝疏导当事人,组织商定和解协议。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即时就地调解。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由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