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四条有效获“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堆”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顾:(一)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三)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四)属农村户口且本人自愿的,可安排转为当地城镇户口;(五)在校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