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的来源:(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三)基金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