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三条有效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的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