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的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

“见义勇为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