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第十三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