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公开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工作守则,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