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第十二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委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