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在传统村落内设立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等场所,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