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类别建立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对民族习俗、民族医药、民族歌舞、农耕文化、民族节庆等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创作展现传统村落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作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展文化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并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与传统村落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