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建筑;

(二)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等;

(三)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四)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绿地、河道水系、道路等;

(六)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工厂,或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