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核定教师编制。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备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