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组织实施教师职称评聘与岗位设置的有机结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制度,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的依据。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