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核定教师编制。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备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