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校园欺凌、性侵害防控制度,健全校园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应急机制,对学生开展自我保护教育和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